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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明确三类电煤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

发布:2017-11-20 10:45,更新:2010-01-01 00:00

  为指导煤炭产运需三方做好2018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要作用。签订中长期合同不仅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企业生产,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优化动力配置,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有利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要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支持多签中长期合同、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电煤合同价格机制、积极做好运力衔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

  《通知》明确了三类电煤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

  一是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二是铁路直达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意见执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结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三是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帮助协调。

  为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通知》要求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重点对20万吨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建立动态信用纪录。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评价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煤炭交易会平台抓紧进行衔接,完成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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